柳叶威、王爱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204民初40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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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04民初40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柳叶威、王爱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柳叶威;王爱群;范肇红;大连坤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4民初4095号之一原告:柳叶威,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王爱群,女,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旅顺口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肇红,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君,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坤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93-3号1层,注册号210200000049757。法定代表人:赵慧。原告柳叶威、王爱群与被告范肇红、大连坤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叶威、王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保全费17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桂艳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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