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向明、欧正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5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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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5914号案件名称
陶向明、欧正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陶向明;欧正宇;秦立文;余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5914号原告:陶向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学鹏,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正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秦立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余超,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陶向明诉被告欧正宇、秦立文、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向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向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向明负担。审判员 张伟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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