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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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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546号
  • 案件名称

    赵军、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军;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云。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工资21007.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执行人赵军是由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因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工资。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审查程序,拖欠工资可待破产清算后依法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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