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83执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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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110号案件名称
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83执3110号申请执行人:曲秀珍,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延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8851000E。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曲秀珍与被执行人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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