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春、张友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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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695号案件名称
李兴春、张友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兴春;张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695号原告:李兴春,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滨,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娜,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邓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兴春与被告张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李兴春以因某些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兴春负担。审 判 员 邓慧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学敏书 记 员 朱文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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