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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仕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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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58号
  • 案件名称

    吴仕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仕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58号移送机关: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仕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仕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罚金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仕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2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仕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8月5日、8月23日、8月30日、9月2日、9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仕琴名下无足额存款、无工商、股权、证券、保险、对外投资、股权登记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仕琴在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二个存款账户作2050元限额冻结。本院已扣划1322元予以收缴。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仕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二个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已扣划134元予以收缴。5、2021年8月5日,本院委托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仕琴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基层组织调查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仅反馈我院被执行人吴仕琴名下无住房产权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仕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本案调查结果无异议。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仕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吴仕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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