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9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999号案件名称
李家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家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999号被执行人:李家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李家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家建退赔被害人李忠志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家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志丹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1号之二 下一篇 吴仕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