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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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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999号
  • 案件名称

    李家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家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999号被执行人:李家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李家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家建退赔被害人李忠志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家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志丹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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