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过立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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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过立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过立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 主要负责人:葛煜成,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钱江,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过立明,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过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过立明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328.55元,费用7910.5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792.9元由被执行人过立明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过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过立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过立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过立明名下无大额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嵊州市XXX的不动产,系宅基地用地,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过立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目前该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过立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过立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嘉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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