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祖贵、彭德财等与申桂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38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888号
  • 案件名称

    彭祖贵、彭德财等与申桂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申桂才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3888号原告:彭祖贵,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彭德财,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彭德文,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平,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桂才,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与被告申桂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桂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款人民币235602.87元,执行费34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父子关系。在广西全州县大西江镇文家村村委黄家村出资合建一栋别墅。该别墅三层,高约15米,面积1600平方米。三原告将大理石外墙装饰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申桂才承建。被告承包该工程后,以180元/天雇请赵春生施工。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赵春生在施工过程中,从4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严重受伤。后被送至全州县人民医院、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赵春生于2018年10月6日死亡。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侯香英、候建、赵斌诉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申桂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桂032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2019年7月1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3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判令申桂才赔偿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的经济损失235602.87元,彭祖贵、彭祖德、彭德文对申桂才赔偿的经济损失235602.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三原告已履行连带赔偿责任向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赔偿了损失235602.87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451元。后经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申桂才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三原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9月,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与申桂才口头协商,将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在广西全州县大西江镇文家村村委黄家村的别墅外墙大理石装修及附属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申桂才施工。申桂才承包该工程后,以180元/天雇请赵春生施工。2018年9月29日,赵春生在施工时从4.1米高的架板上坠落受伤。后赵春生被送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所建的别墅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被告申桂才没有取得相应施工资质。2018年11月27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诉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申桂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并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桂032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不服判决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桂03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判令申桂才赔偿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的经济损失235602.87元,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对申桂才赔偿的经济损失235602.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236130元。并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3451元。后三原告向被告追偿已支付的赔偿款未果。诉讼中,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交纳申请费169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018)桂032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03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详情复印件,收条原件,(2019)桂0324执982号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桂03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判令申桂才赔偿侯香英、侯建、赵伟、赵斌的经济损失235602.87元,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对申桂才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从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结果来分析,在对外关系上三原告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告申桂才是涉案侵权责任的终局责任承担者。三原告在已对外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被告全额追偿,对三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代为支付的赔偿款235602.8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已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执行费345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桂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赔偿款235602.87元;二、驳回原告彭祖贵、彭德财、彭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8元,均由被告申桂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作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