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良秀与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93号
  • 案件名称

    许良秀与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良秀;周晓琴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93号 申请人:许良秀,女,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晓琴,女,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许良秀与被申请人周晓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许良秀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晓琴名下价值2858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许良秀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良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