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2执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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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2执157号案件名称
梁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甘肃省文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文县某某某人民政府退休职工,在文县社会某某局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5340.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文县社会某某局退休工资收入5340.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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