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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2执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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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2执157号
  •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甘肃省文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文县某某某人民政府退休职工,在文县社会某某局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5340.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文县社会某某局退休工资收入5340.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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