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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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26号案件名称
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凯;李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626号 李凯、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305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执行费9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6元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渭南金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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