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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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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42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423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尹康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7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单位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00元。五、对被告单位重庆康旭社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0878530.94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具体名单见附表1、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学习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杨代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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