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文康、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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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878号案件名称
雷文康、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雷文康;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878号申请执行人:雷文康,男,199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酱园公所街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远。雷文康与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特29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0.00元、执行费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特294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邱克亚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欣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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