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桥、杨北芳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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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11号案件名称
周飞桥、杨北芳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飞桥;杨北芳;杨胜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11号原告:周飞桥,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杨北芳,女,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杨胜祥,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邵东市,现住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桥、杨北芳与被告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桥、杨北芳撤回对被告杨胜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飞桥、杨北芳承担。审 判 员 李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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