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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飞桥、杨北芳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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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11号
  • 案件名称

    周飞桥、杨北芳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飞桥;杨北芳;杨胜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11号原告:周飞桥,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杨北芳,女,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杨胜祥,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邵东市,现住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桥、杨北芳与被告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桥、杨北芳撤回对被告杨胜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飞桥、杨北芳承担。审 判 员  李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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