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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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8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文苑路法定代表人张学利,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高吉健,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亿承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前阳建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1、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亿承公司交付由其承建的1号厂房、2号科研楼、3号厂房、4号厂房、5号附属用房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及相关文件(具体以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中需要被告提供配合的项目为准);2、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人亿承公司办理其单位1号厂房、2号科研楼、3号厂房、4号厂房、5号附属用房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执行人亿承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已履行向申请人亿承公司交付由其承建的1号厂房、2号科研楼、3号厂房、4号厂房、5号附属用房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及相关文件以及1号厂房、2号科研楼、3号厂房、4号厂房、5号附属用房工程竣工及备案手续的义务。未履行协助申请人亿承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经本院征询房产和税务主管部门其答复,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需要持有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说明”,而“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说明”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完成结算并报请税务机关完成纳税后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涉案工程结算数额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结算合同。本院认为,判决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协助申请人亿承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执行内容,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无法完成结算并缴纳税款,而强制以任一方主张的结算金额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进而缴纳税款缺乏依据。综上,本院无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在工程款尚未结清之前,协助申请人亿承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前阳建安公司协助申请人亿承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部分的强制执行申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68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协助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部分的执行。待相应条件满足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夏 炎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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