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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程静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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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465号
  •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程静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程静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静静,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关于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程静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3640元及利息(以本金1436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元,程静静负担3169元。因程静静至今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程静静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申请。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680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程静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程静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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