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博、李振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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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754号案件名称
王文博、李振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文博;李振海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博,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李振海,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博与被执行人李振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博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兰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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