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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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56号案件名称
何玲、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玲;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玲,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上诉人何玲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玲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就融资合同纠纷已经达成协议,结清了全部债务,特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何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72.00元,减半收取2136.00元,由上诉人何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陈玉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佳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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