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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卫、姜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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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24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卫、姜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卫;姜磊;胳丽丽;张亮;沈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卫,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姜磊,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胳丽丽,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沈芳,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磊、胳丽丽、张亮、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24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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