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卫、姜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24号案件名称
张永卫、姜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永卫;姜磊;胳丽丽;张亮;沈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卫,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姜磊,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胳丽丽,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沈芳,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磊、胳丽丽、张亮、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324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24号 下一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李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