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明、王明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41号案件名称
王新明、王明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新明;王明侠;王新明;王明侠;陕西善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善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善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西亭。被执行人:王新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善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新明、王明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新明、王明侠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善源置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王新明、王明侠应履行案款159667.55元、案件受理费2298元、执行费22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新明自行履行案款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共计清偿案款129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王新明、王明侠分期履行(具体见还款解协议书)。执行费2295元被执行人王新明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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