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韩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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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203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韩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韩雅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203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668787。负责人:王延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名花,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玲,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韩雅娟,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被告韩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交费,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黎泸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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