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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生、王长华等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6民初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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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民初1467号
  • 案件名称

    周永生、王长华等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永生;王长华;张波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6民初1467号原告:周永生,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王长华,男,出生日期不明,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张波,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周永生与被告王长华、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34.72元,由周永生负担。        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波书记员    汤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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