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生、王长华等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6民初14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民初1467号案件名称
周永生、王长华等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永生;王长华;张波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6民初1467号原告:周永生,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王长华,男,出生日期不明,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张波,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周永生与被告王长华、张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永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计34.72元,由周永生负担。 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波书记员 汤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章跃亮、徐芝萍等蒋祖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03执2942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陈永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0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