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超、李宗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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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482号案件名称
鲁超、李宗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鲁超;李宗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482号原告:鲁超,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仁,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原告鲁超与被告李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鲁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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