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敬军与木坦孟巴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31号案件名称
何敬军与木坦孟巴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敬军与木坦孟巴尔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31号申请人:何敬军,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木坦孟巴尔,男,1974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何敬军与木坦孟巴尔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木坦孟巴尔价值1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93号 下一篇 达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