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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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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393号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慧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彤,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慧刚,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9)北海仲字第J2382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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