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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颖、王延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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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99号
  • 案件名称

    王惠颖、王延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惠颖;王延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王惠颖,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延峰,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惠颖与被执行人王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0)辽068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延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400元,并自2020年6月17日始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本院已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延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住所,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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