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栋与黄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财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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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财保424号案件名称
刘栋与黄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栋;黄鑫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424号 申请人刘栋,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黄鑫,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栋与被申请人黄鑫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鑫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 希 娟 二○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依 依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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