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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栋与黄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财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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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财保424号
  • 案件名称

    刘栋与黄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栋;黄鑫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424号 申请人刘栋,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黄鑫,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栋与被申请人黄鑫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鑫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赖 希 娟                           二○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依 依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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