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丹娜、程兼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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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992号案件名称
莫丹娜、程兼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莫丹娜;程兼勇;陈月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992号原告:莫丹娜,女,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程兼勇,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才,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柳仙,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儿,女,汉族,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04号之一1104、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0516601A。负责人:朱素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柔,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丹娜诉被告程兼勇、陈月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丹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莫丹娜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丹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已由原告莫丹娜预付),由原告莫丹娜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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