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通旭与王应全,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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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34号案件名称
杨通旭与王应全,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通旭;王应全;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034号 原告:杨通旭,男,1969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锐,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法定代表人:黄子轩。被告:孙福科,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应全,男,1985年9月1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杨通旭与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福科、王应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杨通旭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通旭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通旭承担,原告实交5元。 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冉思祥人民陪审员 胡莲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桂霞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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