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彭立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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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83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彭立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彭立江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立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彭立江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四、2021年8月1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占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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