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居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197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居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居化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197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74243957,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法定代表人:俞国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居化,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居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星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