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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俐平、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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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33号
  • 案件名称

    戴俐平、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戴俐平;肖雅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33号原告:戴俐平,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雅诚,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戴俐平与被告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822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戴俐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雅诚的起诉。本院认为,戴俐平自愿撤回对肖雅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俐平撤回对被告肖雅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0元,由原告戴俐平负担。审 判 员  唐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诗卉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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