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俐平、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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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33号案件名称
戴俐平、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戴俐平;肖雅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33号原告:戴俐平,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雅诚,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戴俐平与被告肖雅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822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戴俐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雅诚的起诉。本院认为,戴俐平自愿撤回对肖雅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俐平撤回对被告肖雅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0元,由原告戴俐平负担。审 判 员 唐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诗卉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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