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雅丽、熊浩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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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91号案件名称
熊雅丽、熊浩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熊雅丽;熊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91号申请人:熊雅丽被申请人:熊浩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雅丽与被申请人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熊雅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8627万元或相应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熊雅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浩名下存款8086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563元,由熊雅丽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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