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与黎修平、贺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8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8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与黎修平、贺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黎修平;贺付林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16栋101号。负责人:丁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修平,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付林,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修平、贺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 敏审 判 员  卢飞虎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河书 记 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