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石榴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财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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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财保14号案件名称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石榴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石榴;云溪区锦湘餐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财保14号申请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67ED54。法定代表人:彭树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石榴,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申请人:云溪区锦湘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刘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4L84QW51。经营者:李石榴。申请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石榴、云溪区锦湘餐厅名下的银行存款528024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石榴、云溪区锦湘餐厅名下的银行存款528024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160元,由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邵莉茜审判员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雨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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