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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君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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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682号
  • 案件名称

    褚君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褚君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682号被执行人:褚君庭,男,2002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褚君庭犯盗窃罪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褚君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褚君庭缴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褚君庭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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