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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凯欣、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03民初3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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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03民初3360号
  • 案件名称

    潘凯欣、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漯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潘凯欣;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03民初3360号原告:潘凯欣,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威,漯河市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2号楼13层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PT472X。法定代表人:兰宝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凯欣诉被告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原告潘凯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装修押金2000元整;2、请求判令本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波普艺墅家小区3号楼407号的业主,在2018年1月份,原告因自身房屋装修需要,向被告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00元的房屋装修押金,留有收据为证,收据内容:2018年1月11日,今收到3-407,交来装修押金,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河南泽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期原告房屋装修完毕后,想向被告要回押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后期,原告多次催要此押金,但被告毫无任何偿还行为。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据此,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确切,说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凯欣的起诉。本案免于交纳受理费,原告预交的25元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炎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于沛东书 记 员 程倩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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