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原根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407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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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4070号之六案件名称
李国庆、原根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国庆;原根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407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生,住林州市其林台村艾家庄自然村南区。被执行人:原根生,男,汉族,1979年08月19日生,住林州市。关于李国庆与原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原根生在62×××45_20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5.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原根生在招商银行62×××45_2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朋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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