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跃华、林海燕等李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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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70号案件名称
林跃华、林海燕等李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林跃华;林海燕;李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晟。 被执行人:林跃华,男,1971年0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白洋墩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77年12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白洋墩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09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东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跃华、林海燕、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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