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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新、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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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96号
  • 案件名称

    朱建新、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建新;王全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新,男性,1958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王全林,男性,1982年04月25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关于朱建新申请执行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全林再偿还朱建新共计35000元,2020年九月份已经履行1001.53元,自2021年10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800元,直至将35000元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朱建新同意对王全林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进行解封;三、双方就本次执行一次性了解,别无其他纠纷;四、如被执行人王全林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按照(2021)豫07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继续要求执行;五、执行费1888元,由被执行人王全林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澳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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