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花、木合买提等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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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365号案件名称
徐秀花、木合买提等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秀花;木合买提;库丽巴合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花,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木合买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库丽巴合提,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徐秀花申请执行木合买提、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执行费215元。已执行到位1500元,未到位19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19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艾沙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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