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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花、木合买提等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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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365号
  • 案件名称

    徐秀花、木合买提等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秀花;木合买提;库丽巴合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花,女,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木合买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库丽巴合提,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徐秀花申请执行木合买提、库丽巴合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执行费215元。已执行到位1500元,未到位19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19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艾沙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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