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芹、王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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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58号案件名称
王俊芹、王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俊芹;王金勇;孙吉良;侯海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芹,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孙吉良,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侯海滨,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芹与被执行人王金勇、孙吉良、侯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吉良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被执行人侯海滨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50元;被执行人王金勇支付利息7000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450元,共计106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俊芹与被执行人王金勇、孙吉良、侯海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被执行人王金勇、孙吉良、侯海滨承诺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俊芹剩余借款5万元。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5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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