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仙、管荣华等王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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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826号案件名称
蒋小仙、管荣华等王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小仙;管荣华;王珍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26号 原告:蒋小仙,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管荣华,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珍珍,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蒋小仙、管荣华与被告王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珍珍归还原告蒋小仙、管荣华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珍珍于2019年11月23日立据向原告蒋小仙、管荣华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11月23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珍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小仙、管荣华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珍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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