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张森、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1民初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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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民初4299号案件名称
殷张森、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殷张森;李文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1民初4299号原告:殷张森,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李文良,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殷张森与被告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殷张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张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张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张森负担。审 判 长 李锦章人民陪审员 龚婷婷人民陪审员 毛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时 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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