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贡药饮片厂、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复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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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执复71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贡药饮片厂、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贡药饮片厂;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复7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秀玲,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开明,该厂职工。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1-13号。法定代表人刘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市古塔区法院)查明,原告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辽07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亳州市贡药饮片厂所欠货款637541.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5.00元,由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不服该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辽07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702执485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院网上冻结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在招商××××中央大街支行账号41×××66的银行存款。异议人提供其单位在招商××××中央大街支行开设社保基金帐户,账号41×××66。异议人提供其单位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社保基金银行记录等证明材料。古塔区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根据我国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社保帐户系员工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作为员工社会保险的保障,户名虽为单位,其所有权实为公司员工。强制执行只能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不应及被执行人员工财产。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本院冻结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在招商××××中央大街支行开设社保基金户,账号41×××66银行存款实为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员工所有,我院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社保帐户采取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妥,其执行行为应予撤销。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4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亳州市贡药饮片厂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本案中,招商××××中央大街支行账号为41×××66的账户,是由被申请人开设的,而不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该账户内资金更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而且该账户也根本不是被申请人的社保缴纳专用账户,被申请人自认该账户用于医保回款、社保缴纳和职工工资发放等业务,可见该账户并不是专户,更未专款专用。不能因为该账户由被申请入私自用于社保缴纳,就解除冻结措施。原审因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涉及社保缴纳的银行往来账单,就认定该账户内银行存款系被申请人医院员工所有,这显然是错误的认定。既然该账户内有医保回款,还用于发放工资,该账户内资金怎么可能属于医院员工所有?被申请人因为该账户涉及到社保缴纳,就掩人耳目,混淆视听,把其他的资金也通过该账户。这样一来,如何能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体现公正,势必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被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书面答辩,答辩人系锦州市古塔区公立医院,负责为二千余名慢××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每月每名患者所需药费三百余元。为保证慢××患者病情得以有效控制,我院必须满足所有慢××患者基本用药要求,因此我院每月储备药品金额约为一百万元。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我院41×××66招商银行账户为答辩人的对公账号,用于办理医保回款业务。现该账户被查封,答辩人无法正常支付当月所欠药款,这将导致药商停止供药,直接影响二千余名慢××患者用药。由于慢××患者患基础性疾病,每天必须固定服药,如若不能正常保障慢××患者用药需求,将导致大量患者情绪不稳定。同时目前在院患者三十余人,每天门诊接诊量三百人次,医保对公账户始终处于查封、冻结状态,将造成社会公众滋生不安定因素,有引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在院职工70余人、缴纳社保职工34人,41×××66招商银行账户同样是答辩人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账户。此前医院运营状况一直良好,职工工作情况稳定。现答辩人社保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答辩人无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已经给大部分职工造成心理压力,甚至产生离职的想法。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同时,答辩人作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战场前沿,承担着维系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疫情防控的工作。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41×××66招商银行账户执行措施的裁定,确保了答辩人可以继续在当地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综上所述,41×××66招商银行账户作为答辩人的对公账号,用于办理医保回款、社保缴纳、职工工资发放等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之规定,答辩人认为法院予以解除查封,切实维护答辩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古塔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古塔区法院依据查明冻结锦州市古塔区中医医院在招商××××中央大街支行账号41×××66的银行存款中有缴纳社保基金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故古塔区法院作出的撤销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亳州市贡药饮片厂复议中虽然提交了该账户银行流水明细,证明除有缴纳社保基金的钱外,还有其他项目的往来,但现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此种账户情况下可以查封、冻结和扣划。所以其申请复议的该主张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亳州市贡药饮片厂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60号异议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邸新立审 判 员 刘艳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锦峰书 记 员 崔 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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