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1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15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321021968××××××××。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刑初309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642475元及利息,执行费8825元(已交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47709元,尚拖欠本金594766元及利息,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昱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