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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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155号案件名称
刘某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321021968××××××××。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刑初309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642475元及利息,执行费8825元(已交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47709元,尚拖欠本金594766元及利息,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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