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华焜,陈刚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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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31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华焜,陈刚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华焜;陈刚义;汪杨;朱常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318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X。法定代表人:马长江,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中,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卓,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杨,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朱常松,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刚义,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华焜,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汪杨、朱常松、陈刚义、周华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曾诗淇书 记 员 贺小芩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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