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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华焜,陈刚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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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31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华焜,陈刚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华焜;陈刚义;汪杨;朱常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318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X。法定代表人:马长江,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中,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卓,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杨,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朱常松,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刚义,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华焜,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汪杨、朱常松、陈刚义、周华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曾诗淇书   记  员    贺小芩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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