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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某、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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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869号
  • 案件名称

    回某、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回某;金某某;田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回某,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2年3月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回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金某某,田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金某某,田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23民初2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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