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某、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8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869号案件名称
回某、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回某;金某某;田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回某,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2年3月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回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金某某,田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金某某,田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23民初2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