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兵、黄建国等窦永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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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57号案件名称
李开兵、黄建国等窦永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开兵;黄建国;窦永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窦永莲,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李开兵与黄建国、窦永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开兵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5674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24567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窦永莲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建国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建国名下所有的东风牌×××已查封(轮候),名下所有的夏利牌×××车辆已转出,名下所有的夏利牌×××车辆已转出,名下所有的巡洋舰牌×××已查封(轮候);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建国、窦永莲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建国、窦永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开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黄建国、窦永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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